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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劲与李卫业、芜湖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芜湖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0132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被执行人芜湖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不祥。法定代表人楼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鼓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上海有部分银行存款,前往上海进行扣划并将案款6205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询到被执行人芜湖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芜湖有银行存款,前往芜湖进行扣划并将案款99600元、937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通过全国查控系统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工行的银行存款并将案款25058.6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过程知悉。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某、芜湖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某、芜湖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文庆执行员  梁 波执行员  赵广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家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