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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3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白仕荣与曹立银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仕荣,曹立银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督2号申请人白仕荣,男,生于1957年8月2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申请人曹立银,男,生于1963年4月2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白仕荣申请对曹立银申请支付令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白仕荣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白仕荣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督促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7元,由申请人白仕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