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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050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毛鹏宇申请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鹏宇,白山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宝贵、徐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0502执87号申请人:毛鹏宇被执行人:白山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宝贵、徐洪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毛鹏宇与被执行人白山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宝贵、徐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山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宝贵、徐洪梅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事判决书明确的四户房屋现已查封,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