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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广政与吕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政,吕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1266号原告王广政,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凯,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胜利(曾用名吕利),农民。原告王广政诉被告吕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新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政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胜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广政诉称,2013年2月16日,被告吕胜利向我借款10000元,约定借期1年,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我向被告索要本息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吕胜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广政出示的借条载有:“借条今借王广政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正,用期一年,利息2分。借款人:吕利2013年2月16日到2014年2月16日止”。该笔借款到期后,原告王广政向被告索要本息未果,引起本案诉争。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故被告吕胜利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6800元,在双方约定范围内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胜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本次诉讼的相关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广政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6800元,合计16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吕胜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周新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