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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3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胡焕深与陈银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焕深,陈银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3民初53号原告胡焕深,男,汉族,1985年3月28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委托代理人李树章,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银针,男,汉族,1954年10月17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现羁押于德庆县看守所。原告胡焕深诉被告陈银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涧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焕深的委托代理人李树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银针经本院传票传唤,因羁押于看守所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焕深诉称,2014年1月1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借条》内容为:“本人因房屋装修需要,现向胡焕深借款周转,借款金额玖万元人民币,小写90000元整,即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前还清,期限5个月。此借款用本人全部财产及物业作抵押担保,保证依时归还,如到期不还,则自愿支付对方由此所请律师事务所清收此债务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被告借款后没有还款给原告,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4500元和差旅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负担。被告陈银针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月1日,被告陈银针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胡焕深借款90000元,并立下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若被告到期不还款,则自愿支付原告因追偿借款而产生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上述《借条》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因此支付了律师费45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借条》、《委托代理合同》、《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胡焕深与被告陈银针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有双方立下的《借条》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陈银针归还借款9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从逾期之日(2014年5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低于6%,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2、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高于6%,则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另,原告主张律师费4500元,提供了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差旅费1000元,因其并未提供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银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银针应归还借款90000元给原告胡焕深。二、被告陈银针应支付从借款逾期之日(2014年5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高于6%,则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给原告胡焕深。三、被告陈银针应支付律师费4500元给原告胡焕深。四、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的款项,限被告陈银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内付清给原告胡焕深。本案受理费1088元,由被告陈银针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涧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