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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8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吴春花与撒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花,撒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184号原告吴春花,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被告撒志江,男,1972年8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花与被告撒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春花负担。审 判 长  周 娟人民陪审员  马俊兰人民陪审员  张彦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