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姚某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12民初906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张继松,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甲。原告姚某与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仇兆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继松、被告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田某乙。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活动,在原告怀孕期间也不忘赌博。原告之前原谅了被告,但被告不知悔改,仍然一再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并于2015年5月19日离家出走。被告对家庭亲人不负责任,其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原告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1、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婚生子田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3、2015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检讨书一份;4、2015年5月19日被告离家外出躲避赌债,亲笔书写的留言一份;5、被告向张飞龙、董维、佘红飞等人出具的借条共计7张;6、被告所书写的向他人借款的统计清单共计3张;7、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中所发照片一组。被告田某甲辩称:我从未背叛原告,也没有嫖娼行为。平时打小牌确实输了一些钱,债务中仅小部分是因为赌博亏欠的,其余是因为被别人设局诈骗产生的,而且现在的债务基本已经还清。2015年5月19日离家外出是为了躲债。离家后近一年的时间内,我从未赌博,努力工作、偿还债务,并且给付了小孩抚养费,尽到了抚养义务。考虑到孩子还小,我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再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子田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由于被告沾染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产生巨额债务,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提供的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被告沾染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在给家庭带来巨额债务的同时,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婚生子田某乙的抚养问题,鉴于小孩尚未年满两周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婚生子田某丙由原告姚某抚养为宜;关于被告应承担的小孩抚养费,结合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生活费为每月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以正式票据各半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田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田某乙随原告姚某生活,并由原告抚养教育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被告田某甲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婚生子田某乙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田某甲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姚某给付婚生子当年度抚养费6000元并向原告结算给付当年度应承担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判员 仇兆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