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3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3民初61号原告毛某某,女。法定代理人任某华,女。系毛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聂景茂,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樊某某,男。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安平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徐健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毛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任某华、委托代理人聂景茂,被告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总结。原告毛某某诉称:2012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7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6月7日生一女孩,取名毛某女。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短,彼此不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加上原告系残疾人,与被告无法沟通,被告对原告也漠不关心,双方从2014年农历1月16日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并随被告生活。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与法定代理人任某华系母女关系的事实;2、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3、残疾人证1份。拟证明原告系智力二级残疾人的事实;4、毛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女毛某女基本情况的事实;5、粟山口村民居委会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与婚生女毛某女没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事实;被告樊新建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女可以随被告生活,但原告应承担相应抚养费用。被告就其辩解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院的认证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樊某某于2012年5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9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7日生一女孩,取名毛某女。原、被告因相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加上原告系智力二级残疾人,生活中与被告无法沟通、交流,双方为此从2014年农历1月16日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原告个人无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毛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婚生女儿的抚养费。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又无法沟通、交流,双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确认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毛某某系二级智力残疾人,其本身没有劳动的环境和能力,也无正式的经济收入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结合原、被告的具体情况,本院确定双方离婚后,婚生女毛某女由被告抚养并随去生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毛某女由被告樊某某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毛某某不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安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