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赵某等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苏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终249号原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苏某。2015年5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6月11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赵某、苏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黄刑初字第1272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一年,不得假释。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及原审被告人赵某、苏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在上诉期满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刑初字第12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士海代理审判员 贾世炜代理审判员 王 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