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黄慧荣与黄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慧荣,黄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575号原告黄慧荣,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黄丽荣,女,1964年12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慧荣与被告黄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慧荣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慧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慧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慧荣负担。审 判 长 董爱群审 判 员 邵广智人民陪审员 杜进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