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3号原告苏某某,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梅某某,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苏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苏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龙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