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8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3号原告苏某某,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梅某某,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苏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苏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龙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