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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琉璃时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琉璃时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刘向秀,刘琛,刘向英,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琉璃时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向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曲俊杰。原审被告:刘向秀。原审被告:刘琛。原审被告:刘向英。原审被告: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卫。上诉人深圳市琉璃时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原审被告刘向秀、刘琛、刘向英、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9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清楚明确,合法有效。贷款人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琰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