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1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中宁县南街商会与刘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宁县南街商会,刘惠霞,王云,刘保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574号原告中宁县南街商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李福强,系该商会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惠霞,女,生于1972年6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王云,男,生于1979年4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刘保宁,男,生于1964年12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宁县南街商会诉被告刘���霞、王云、刘保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3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宁县南街商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1161元,由原告中宁县南街商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少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