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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财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萧笠与丁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萧笠,丁磊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财保27-1号申请人胡萧笠。被申请人丁磊。申请人胡萧笠与被申请人丁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了督促被申请人履行债务,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365号明珠花苑第12幢2单元10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丁磊所有的位于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365号明珠花苑第12幢2单元10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社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