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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刑更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138号罪犯郭鸿杰,男,汉族,现年28岁,甘肃省天水市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四监区服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0)闸刑再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鸿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九千元;连同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和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鸿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891.95分,名列分监区第39名。二〇一三年度、二〇一四年上半年、二〇一四年下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郭鸿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鸿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伟审判员  高炳瑞审判员  姚春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信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