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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委林与张森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委林,张森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285号原告:李委林,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仙居县。被告:张森弟,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李委林为与被告张森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委林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委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委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李委林负担。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燕静?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