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委林与张森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委林,张森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285号原告:李委林,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仙居县。被告:张森弟,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李委林为与被告张森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委林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委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委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李委林负担。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燕静?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