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廖某1与廖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1,廖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290号原告廖某1,男,1990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和平县,现住龙南县。被告廖某2,女,1990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1与被告廖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1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1负担。审判员 :胡杰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五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