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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廖德鹏与池俊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德鹏,池俊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廖德鹏,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罗海仙、詹萍萍,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池俊荣,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廖德鹏因与被申请人池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岩民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廖德鹏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案外人支付款项系受到申请人的指示。案外人杨盛琼及其丈夫黄小钟系本案款项的实际收款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参加诉讼,且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与案外人杨盛琼在本案借款发生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不存在一式两份的借条,而是当时签了两份的借条,原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及法理分析无法令人信服。综上,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1月13日廖德鹏向池俊荣签订了借条,约定向池俊荣借款15万元。廖德鹏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其向池俊荣借款的目的是帮杨盛琼归还海峡银行的贷款。根据池俊荣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实池俊荣于2014年1月14日将15万元转入了杨盛琼丈夫黄小钟的海峡银行账户。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廖德鹏向池俊荣借款的事实,廖德鹏认为其与池俊荣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廖德鹏与杨盛琼之间在本案借款发生时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廖德鹏认为杨盛琼及其丈夫黄小钟应当参加本案诉讼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廖德鹏认为当时借款时写了两张借条,其中一张已收回,池俊荣起诉时提供的借条是当时写错的借条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廖德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德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志  炜审判员 谢    勇审判员 童  寿  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诗菁(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