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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丁国东与王苍松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东,王苍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590号申请执行人丁国东。被执行人王苍松。本院在执行丁国东与王苍松(2016)浙0726执590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苍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若权利人丁国东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5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永喜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鄂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