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魏增启与任勇、任思信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增启,任勇,任思信,纪启涛,王XX,任衍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235号原告:魏增启。被告:任勇。被告:任思信。被告:纪启涛。被告:王XX。被告:任衍磊,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办事处周庄。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德,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增启与被告任勇、任思信、纪启涛、王XX、任衍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魏增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魏增启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增启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魏增启负担。审 判 长 庄福礼人民陪审员 田建设人民陪审员 杨位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 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