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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财保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皓与薛嵘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皓,薛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财保119号之一申请人王皓,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薛嵘,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宁0104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薛嵘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产权(保全价值20万元)。担保人王玲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宁A×××××车辆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及担保人名下财产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薛嵘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产权的冻结(保全价值20万元);二、解除对担保人王玲名下车牌号为宁A×××××车辆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