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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林盛、四川全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市宝库仓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盛,四川全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市宝库仓储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贡市裕龙商贸有限公司,李伟,唐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盛。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全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桂湖街39号。法定代表人林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宝库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盐都花园47幢25-2号。法定代表人简宁,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负责人冷培栋,该行行长。原审被告自贡市裕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大街尚东国际9-106室。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李伟。原审被告唐佳,女,汉族,1988年12月20日生。上诉人林盛、四川全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市宝库仓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原审被告自贡市裕龙商贸有限公司、李伟、唐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盛、四川全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市宝库仓储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林盛、四川全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市宝库仓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盛、四川全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市宝库仓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051元,减半收取19525.5元,由上诉人林盛、四川全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市宝库仓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志坚审 判 员  张晗庆代理审判员  罗正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