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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5)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兴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自2015年3月份开始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通过电话以及当面报单的方式接收参赌人员吴某甲、吴某乙、梁某等人的码单投注,然后将其报给上线“全一”、“喻小”(身份待查),至2015年11月止,累计受投注金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的上线返还给其报单金额的10%作为回扣;被告人张某共计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2015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家中搜获了其自2015年地下六合彩第101期至第136期的码单,共计接受投注的金额为人民币5729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码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梁某、戴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辩解,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收受多人的地下六合彩赌注报给上线,数额达人民币1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在赌博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所作出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旺兴人民陪审员  杨育书人民陪审员  方四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文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