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5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杨凯与闫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凯,闫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589-2号申请执行人:杨凯。被执行人:闫磊。申请执行人杨凯与被执行人闫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其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磊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