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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祚卿与苏磊、杨明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苏某,杨某某,徐某某,安庆市某某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382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苏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苏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徐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徽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苏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祚卿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