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王洪良申请执行与黄正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良,黄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良,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被申请执行人黄正文,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身份证号码:×××。关于王洪良申请执行与黄正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文平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正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洪良同意被执行人黄正文于2016年3月7日前给付人民币4万元,余下部分定于2016年6月底以前给付1万元,2017年2月底以前给付212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山市人民法院(2015)文执字第5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宁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