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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卓某、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卓某,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卓某。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张宣公路28号。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郭某与卓某、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商终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郭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卓某、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170587元或提取其相应的应收款,或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平审 判 员  袁修军代理审判员  魏全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