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3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书哲与张厚增、武汉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哲,张厚增,武汉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仁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550号之一原告刘书哲。被告张厚增。被告武汉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利路特1号。被告姚仁刚,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哲与被告张厚增、武汉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仁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35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武汉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8万元。现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武汉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