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7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7民初157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德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女张梦杰,现在二中上学。因被告赌博欠外债无数每天好多人上门要账又要住房,有的威胁、恐吓,被告一走了之,不管我们母女生活,更不还房贷,我们现在无法生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很好,我在外地打工挣钱给她,欠外债是包工赔了,不是耍钱输的,在外地挣钱也不容易,不能满足原告的要求,别的离婚原因没有,总的说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女张梦杰,现在二中上学,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告主张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子女,现双方虽然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尚不能确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互谅互让,珍惜业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冷静处理家庭矛盾,维持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德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