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濛,方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282号原告:姚濛,女,。被告:方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濛与被告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濛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濛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濛负担。审 判 长 胡志勇审 判 员 肖 谦人民陪审员 温林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