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龚松光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松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1号罪犯龚松光,男,193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9日作出(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松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龚松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2年5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龚松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5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松光现年77岁,患二级病,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8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松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其属严重暴力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但考虑其年老患病,减刑幅度酌情适当从宽,综合其犯罪性质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松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睿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