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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1刑初17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1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许郁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肖某驾驶湘F×××××号面包车载货,沿荣岳西线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岳阳县麻塘镇金山村路段非机动车道时,被告人肖某听到手机微信来消息,便一手驾车一手到副驾驶座位拿手机翻看微信朋友圈。因被告人肖某所驾驶车辆行驶速度较快,且面包车上所载货物重心在右侧,致使车辆失控,撞到路边护栏,将路边准备收稻谷的被害人佘某撞飞,造成佘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且被告人肖某购买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理赔款全部归被害人亲属所有,取得了其谅解。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开车玩手机致使车辆失控,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系故失犯罪,本院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结合社区矫正评估结论,决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琳人民陪审员  杨育书人民陪审员  方四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文军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