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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2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侯东升与杜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东升,杜婧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2民初114号原告侯东升,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杜婧文,女,1969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侯东升诉被告杜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并由审判员白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东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婧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东升诉称,2014年12月6日,被告杜婧文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每季度结息一次,并出具借条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现原告侯东升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及利息9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杜婧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杜婧文向原告侯东升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2014年12月6日,被告杜婧文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30000元及借款本金30000元从2014年8月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4年12月的利息2400元重新向原告侯东升出具借条一支,同时借款本金3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每季度结息一次。2015年8月,被告杜婧文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截止2014年12月6日,被告杜婧文尚欠原告侯东升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400元,借款本金3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侯东升自认被告杜婧文于2015年8月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该款项应从借款本金30000元中核减。原告侯东升要求被告支付9000元利息(借款本金30000元从2014年8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4年12月的利息2400元;借款本金30000元从2014年12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8月6日的利息4800元;借款本金20000元从2015年8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1月7日的利息2000元;原告侯东升自愿放弃200元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婧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婧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侯东升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9000元,以上合计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26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杜婧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 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悦蓉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