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新康意彩印有限公司与泸州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新康意彩印有限公司,泸州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372-2号原告四川省新康意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9509210XE。法定代表人张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付华,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泸州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酒业园区南A区,组织机构代码:69915767-6。法定代表人龚心道,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四川省新康意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被告泸州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位于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宁路,但经本院查证,该公司在泸州市纳溪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无办事机构和人员,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酒业园区南A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泸州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能够确定且不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因此,被告泸州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应为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酒业园区南A区。因此,本案应由被告公司的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四川省新康意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采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