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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56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程 静审 判 员  孟 玲人民陪审员  马湘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