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56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程 静审 判 员 孟 玲人民陪审员 马湘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