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林妍妍与孟志刚、史密斯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妍妍,孟志刚,史密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林妍妍,女,1985年8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松北二区*******号。被执行人:孟志刚。男,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群英街道天光路委***组。被执行人:史密斯,女,198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宽城区九台南路****号。请执行人林妍妍与被执行人孟志刚、史密斯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根据(2015)吉长忠诚证执字第192号公证书公证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忠诚公证处(2015)吉长忠诚证执字第192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