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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恢20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焦则源与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则源,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恢20036号申请执行人焦则源。被执行人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烟台道15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焦则源与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规定全部履行了相关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