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申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单周礼、周云书与董正华、李元秀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单周礼,周云书,董正华,李元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申字第0008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单周礼。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周云书,系单周礼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董正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元秀。委托代理人段行政,系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单周礼、周云书因与被申请人董正华、李云秀合同纠纷一案,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年8月18日,单周礼、周云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单周礼、周云书于2016年3月10日以通过法院做工作,该案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单周礼、周云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单周礼、周云书撤回再审申��。审判长 江开德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琦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