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贾德顺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家疃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德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1781号原告贾德顺,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立勇,男,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疃村,组织机构代码A0293XXXX。法定代表人赵本中,党支部书记。原告贾德顺(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疃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勇,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赵本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1日起,被告雇佣原告管理村办浴池,现被告仍拖欠原告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劳务费15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劳务费15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月1日起至今,被告雇佣原告管理村办浴池。经核实,被告现仍拖欠原告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劳务费150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工资表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报酬。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原告劳务费。现被告仍拖欠原告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劳务费未付实属不妥,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期间劳务费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疃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贾德顺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劳务费一万五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疃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