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韩树军与张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496号原告韩树军,居民。被告张开勇,又名张勇,居民。本院审理原告韩树军诉被告张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姬永昊书 记 员 顾方云书 记 员 陈胜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