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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李某某与涞源县北石佛乡红泉村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涞源县北石佛乡红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涞民初字第850号原告高某某,男。原告李某某,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北石佛乡红泉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某某,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高某某、李某某与被告涞源县北石佛乡红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泉村委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观光,被告涞源县北石佛乡红泉村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1986年农历八月初二下午,原告女儿高某甲(当时12岁)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因被告散落在地上的电线电击致死。事发后由于村里当时经济困难,所以没有对原告进行赔偿,时任村主任仝某某和书记张某某承诺应给予赔偿。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兑现,但因村干部多次更换,导致此事至今未处理。现原告年事已高,且身患重病,生活特别困难。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下列证据:1、二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高某某的户口页两份,拟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及家庭关系,同时证实二原告是夫妻关系,是高某甲的父母。2、2011年1月8日二原告给红泉村委会提交的申请一份,在该申请中有时任村主任仝某某和书记张某某的签字捺印,用于证实本案所争议的事实及当时红泉村对该事故的处理意见。3、申请证人杨某某、仝某某、高某已、马某、周某某、郑某某、郑某丙出庭作证,该多名证人证言用于证实原告女儿高某甲在1986年触电身亡的事实,导致该触电事故的电线产权属于红泉村,被告作为所有权人应对高某甲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红泉村村委会负责人口头辩称,我虽现任红泉村村委会村主任,但在事故发生时仅六岁,对本案所争议的事实我并不了解。被告红泉村村委会在指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无异议;对原告的证据2-3,不发表质证意见,本次事故仅是之后听村民讲过,但对当时事件发生经过并不清楚,请求依法处理。通过原、被告的诉、辩及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下列事实:1986年农历八月初二下午,原告女儿高某甲(当时12岁)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因散落在地上属被告所有权的电线电击致死。事发后村里没有对原告进行赔偿,时任村主任仝某某和书记张某某承诺应给予赔偿。此事至今未处理,故原告提起诉讼。高某甲死亡时,原告高某某31岁,李某某32岁。参照上述查明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之女高某甲是因电线散落在地上导致触电身亡,被告涞源县北石佛乡红泉村村委会作为该电线的所有权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条规定,参照1986年河北省农林牧渔业的年均收入,原告应获得的赔偿权利项目及数额为:1、丧葬费为1019元÷12个月6个月=510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019元20年2人=40760元;3、死亡赔偿金为1019元20年=20380元。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共计61650元。综上,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涞源县北石佛乡红泉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某某、李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61650元;二、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承担4608元,被告承担11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建军人民陪审员  马喜明人民陪审员  王伟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