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元孝与黄永秀、张宝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孝,黄永秀,张宝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张元孝。被执行人:黄���秀。被执行人:张宝川。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审结,该案(2015)寿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975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