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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元孝与黄永秀、张宝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孝,黄永秀,张宝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张元孝。被执行人:黄���秀。被执行人:张宝川。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审结,该案(2015)寿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975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