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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步云峰与被执行人徐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步云峰,徐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步云峰,男,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徐珠,男,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步云峰与被执行人徐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步云峰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4.009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2264号。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