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步云峰与被执行人徐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步云峰,徐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步云峰,男,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徐珠,男,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步云峰与被执行人徐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步云峰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4.009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2264号。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