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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195号原告:李某甲,女,1978年11月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被告:李某乙,男,1974年8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合法自由的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易超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