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195号原告:李某甲,女,1978年11月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被告:李某乙,男,1974年8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合法自由的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易超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