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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某某。被执行人金某某。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07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金某某所有的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黄海牌小型汽车一辆、野马牌小型汽车一辆、王牌牌小型汽车一辆、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金某某所有的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黄海牌小型汽车一辆、野马牌小型汽车一辆、王牌牌小型汽车一辆、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金某某不得将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建荣助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恩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