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某某。被执行人金某某。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07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金某某所有的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黄海牌小型汽车一辆、野马牌小型汽车一辆、王牌牌小型汽车一辆、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金某某所有的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黄海牌小型汽车一辆、野马牌小型汽车一辆、王牌牌小型汽车一辆、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金某某不得将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建荣助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恩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