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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3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丽梅与王国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梅,王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230号申请执行人:王丽梅,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国辉,男,汉族,农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对王丽梅诉王国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4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国辉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荞麦塔拉信用社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志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