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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田筱与张文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筱,张文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初字第479号原告:田筱。被告:张文东。原告田筱与被告张文东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筱,被告张文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4日,债务人张文东从原告田筱处借走人民币8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8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张文东辩称,欠款属实,但是原告主张的金额不对,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76000元,并偿还了10000元,现在下欠原告66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被告张文东向原告田筱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田筱捌万元整。庭审中,经本院核实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金额为76000元,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向原告已经偿还10000元的辩称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向被告给付借款76000元,被告理应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向原告偿还10000元的意见,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东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筱借款76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故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900元,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