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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金鑫、王学竹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纵光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金鑫,王学竹,纵光明,青岛家铭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1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唐大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竹。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静,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纵光明。原审被告青岛家铭运输有限公司。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金鑫、王学竹及原审被告纵光明、青岛家铭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冬冬审 判 员  王昌民代理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兵书 记 员  姜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