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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开发区兴盛模板租赁站诉被告承德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开发区兴盛模板租赁站,承德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596号原告承德市开发区兴盛模板租赁站,经营者田玉书,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袁晓龙、冯佳欢。被告承德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名称变更为中承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法定代表人陈福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开发区兴盛模板租赁站诉被告承德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开发区兴盛模板租赁站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开发区兴盛模板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开发区兴盛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承德市开发区兴盛模板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庆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