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1977年6月23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图们市,现无固定住所。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0月被图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5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崔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于2014年12月下旬的某日上午6时许,以推开窗户的方式进入延吉市进学街老德意楼1楼内,用铁板子拆卸存放于1楼大厅内用于清洗玻璃用的机床,盗走机床内的价值200元的电机一台。被告人金某某于2014年12月末的某日,伙同张老四(姓名不详,在逃)以推开出入门的方式进入位于延吉市进学街老联社楼内,用钳子剪断的手段盗走2、3、4楼棚顶上的价值2800元的80多米电缆线。被告人金某某于2016年1月9日5时许,在延吉市进学街鸿图网吧内,趁被害人马某某熟睡之机,盗走马某某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价值600元的“金立”牌手机一部。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金某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石某某、吕某某和、马某某的陈述,证人辛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光盘2张,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身份证明,抓破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继续追缴未缴之赃款赃物,返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金善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吉男 微信公众号“”